天津市机动车维修业户经营条件核查工作标准一、依据和目的本标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16739-2024〕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目的是标准本市机动车维修业户经营条件核查工作
二、适用范围(一)本标准是本市各区、县机动车维修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维修业户经营条件进行检查并实施行政许可〔开业、变更〕的依据
(二)本标准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含专用农业机械〕
(三)本标准规定了本市机动车维修业户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申请人可根据本标准规定的条件确定经营工程和投资筹建
(四)摩托车维修业户的核查标准执行国家标准
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18189-2000〕
三、机动车维修经营划分及分类许可(一)按维修车型种类划分
包括汽车〔含汽车底盘改装的各种专用车辆〕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摩托车及其它机动车〔起重机、叉车、装载机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维修
(二)按经营工程和效劳能力分类
经营汽车维修或其他机动车维修的,根据效劳能力分为一、二、三类企业;经营摩托车维修的,根据效劳能力分为一、二类企业;经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应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特定要求并到达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条件
(三)机动车维修分类许可工程1、汽车维修分类许可工程(1)一类汽车维修: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维修竣工检验
(2)二类汽车维修: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
(3)三类汽车维修:分别从事发动机修理、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变速器修理、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