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重点难点 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成立的条件 (1) 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2) 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合法。 (3) 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A、 关于签章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银行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另外,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B、 关于票据记载事项 一般分为: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 在此注意掌握两个要点:(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对此类票据付款的,应当承担责任。 ★ 票据行为代理 (1)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必须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签章。如果代理人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签章,则不产生票据代理的效力。 (2)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但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 索 权。 ★票据权利的取 得 (1)票据的取 得,必须给 付对价 。无对价 或无相 当对价 取 得票据的,如果属 于善 意取 得,即 票据取 得人取 得票据不存在欺 诈 、偷 盗 、胁 迫 等 情 形,没有主 观 恶 意,仍 然 享 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 有人必须承受 其前手的权利瑕 疵 ,即 该票据权利不得优 于其前手;如果前手的权利因 违 法或有瑕 疵 而受 影响或丧 失 ,该持 票人的权利也 因 此而受 影响或丧 失 。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