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网贷监管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进展,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进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xx]221 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xx 年第 1 号)及相关政策法规、监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注册的公司法人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根据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出借人、借款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客户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安全、客户保护等方面制度
鼓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强资本实力;支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聘任具有丰富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员工培训教育,持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及职业道德水准
第五条 在上海市金融综合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框架下,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共同牵头,会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网信办等相关部门,讨论制定本市引导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法律规范进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推动各区政府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法律规范进展与行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金融办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上海银监局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行为监管;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