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最新11 规则-船员培训、考试部分 《1 1 规则》及其配套文件,基本构成了一个完整体系
(一)一个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二)一个履约准备通知:《关于做好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 号) (三)一个实施办法:《实施办法》 (四)一个过渡期办法:《关于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的实施办法》 (五)一个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六)一个健康证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七)一套适任标准:包括适任考试大纲、评估纲要和规范等
(八)一套质量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 二、《11 规则》与《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 船员培训 适任考试 船上见习 证书 船员培训 1
岗位适任培训: (1)取消了学历的要求,强化适任培训
除了三副升二副、三管升二管职务签证外,均需要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包括航区扩大和吨位或功率提高),并且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前需要取得航海资历,资历的真实性由船员本人声明、培训机构审核
《11 规则》这种调整并不是降低现有的标准和要求,而是理清理顺相关法规规章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也是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体现
《11 规则》并没有否定航海教育的作用,而是按航海教育和培训的不同层次和类型,采取差别管理的模式区别对待,体现在接受不同航海教育与培训的学生在船员职业生涯起点上的公平
(2)增加了新的适任岗位和适任标准 按照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要求,《11 规则》增加了电子电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