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船厂 56 米超低温延绳 1 号钓船“3.6”爆燃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由浙江××船厂承建的 56 米超低温延绳 1 号钓船已进入中前部冻结舱发泡,涂泡沫胶水,盖钉船舱木板工艺阶段。2006 年 3 月 4 日、5 日(星期六、星期日)发泡作业施工单位浙江××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没有休息,在船舱内从事发泡、涂胶水作业。3 月 4 日该船厂在船东的要求下,组织工人用使用丙烷气体的切割工具将冷藏舱内的一根钢管切除(在明火作业时未发生生产事故)。6 日上午 7 时 20 分左右,该公司 3 名职工(谢××、余××、张××)同往常一样,到 56 米超低温延绳 1 号钓船冻结舱进行发泡作业,在同条船上作业的还有船体外包施工队 2 名工人在船尾部从事电焊作业。8 时 35 分左右,船舱内可燃气体浓度超标,遇到明火闪爆,在舱内从事发泡作业的张××当场死亡,在冻结舱上方检查电焊接缝的邵××被爆炸气浪抛到空中坠地死亡,在冻结舱门外做辅助工的余××被炸成重伤,在甲板上从事拌料作业的谢××被炸成轻伤,冻结舱和冷藏舱损坏严重,冻结舱严重变形。 二、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国家化学建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发泡作业用的雷盾泡沫胶闪点为15℃;经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检测雷盾泡沫胶属危险化学品第三类易燃液体。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1、冷藏船舱内涂胶水作业后泡沫胶水气体挥发,以及其它可燃气体泄漏至冷藏、速冻船舱内,舱内可燃气体浓度超标,在没有采取有效通风、测爆等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冒险作业,违反安全操作规定。 2 、对泡沫胶水性能指标不熟悉,进入舱内的照明工具、电器设备没有进行防爆技术处理,盲目施工作业。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是: 1、浙江××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 2、浙江××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承包人未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浙江××船厂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浙江××船厂造船分厂主要负责人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责任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