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赔服务(一)现场查勘1、保险人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立即指派专门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市内应在半个小时内,郊区县应在 1 小时内到达;2、如保险人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可在我司理赔人员的指引下,自助拍摄现场照片。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损失核算的依据。3、对于未造成人身伤亡且估损金额在 RMB3000 元(含RMB3000 元)以下的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当事人应马上撤离事故现场的交通事故,在事故真实发生的前提下,在我司理赔人员的指引下,自助拍摄现场照片。(二)拖车服务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如被保险人需要,保险人应提供必要合理的拖车服务,并且市内拖车应在 1 小时之内、郊区县拖车应在 3小时之内到达事故现场;2、如保险人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拖车服务,经保险人确认应接受被保险人提供的拖车发票;3、拖车费用按照责任比例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三)定责定损1、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一)在车辆拆解核对完损失项目后,应在 1 个工作日之内确定损失金额;损失金额较大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核定出来。(二)当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应同意聘请被保险人指定的获得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并负担有关公估费用;2、如保险人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3、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3 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四)车辆修理1、车辆出险后,除了保险人提供的推荐修理厂外,被保险人可自选资质合格的修理厂(一般应为二类以上的修理厂)及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但被保险人应事先将自选修理厂及专修厂的名单向保险人报备。2、保险人应事先协助被保险人共同确定资质合格的修理厂及专修厂;对于被保险人自选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及专修厂,保险人应予以认可。3、受损车辆在双方共同认可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或专修厂修理,定损应由保险人和修理厂或专修厂共同完成。4、受损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保险人同意一律予以更换,保险人同意受损车辆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