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适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事务所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明确会计主管人员和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会计制度,努力维护财经纪律,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三、会计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和本制度的具体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四、事务所行政负责人,应保证会计人员正确行使职权,支持会计人员的工作。 五、事务所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 会计核算一般原则 一、事务所设置完整的会计账簿、所有收入与支出,都必须入账核算,一切会计核算业务,均须有合法、真实、正确的会计凭证。 二、事务所的收入与费用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对于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对于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 三、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编报根据公历年度确定,即自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四、事务所的会计记账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五、事务所会计核算采纳借贷记账法。 六、事务所的会计业务处理方法、会计报表各项目的编报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如需变更,应当自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年度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四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一、事务所对于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包括(二)各种收入款项的凭证。 (三)与银行及其他往来单位的结算凭证。 (四)其他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单据、票证、表册等。各种原始凭证应当具备合法性、真实性、正确性。 二、事务所原始凭证应当包括三、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正确性、真实性应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退回更正、补充。 四、事务所通用一种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包括五、会计人员在编制记账凭证时,必须做到: (一)每一会计分录,都要记借方和贷方会计科目,借贷方科目应保持正确、清楚的对应关系,所记金额应平衡。 (二)记账凭证根据每项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对当天发生的同类会计事项可以适当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