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招投标制度为了加强基建工程修缮装修工程招投标互动
保证招投标当时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制定以下制度:一、凡土建工程 50 万元(含 50 万)易守难攻,修缮装饰工程 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上的项目,经院委会批准后并进行公开招投标
二、对零星工程由各科室提出书面申请,院委会或院长、分管领导审批后,基建管理工作人员实地勘察、编制预算,并提出意见,在基建办主持下召集有关人员进行议价竞标
严格杜绝零星工程科室未提出书面申请,基建管理人员私自安排人员基建,违者工程不急于报批,出事基建管理人员负责
三、严格杜绝因招标二不招标发包,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违约行为
四、灾害性基建抢修,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院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基建建立制度根据省建设厅《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制定以下制度:一、凡符合公开招投标的房屋等基建建筑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招投标
二、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
(二)有满足工程施工监理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它技术资料等
(三)参加招投标的监理单位须具有监理资质证书与各类监理人员的资格证书
三、中标后的监理单位须与建设方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合同须写明监理的范围、内容、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
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四、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要求监理单位及其所属人员必须公正客观,清正廉明,严格履行职责
基建项目法人责任制为了加强对基建项目及零星修缮工程的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一、对符合公开招投标规定的基建工程经院委会批准后实行公开招投标,中标后承包双方签订的书面施工合同须经醒目法人审阅签字后方可生效
二、对零散修缮工程或不符合公开招标界限的装修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