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案二审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为其提供辩护。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向本案的被害人表示极大的同情和慰问!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以及参加刚才的法庭调查、质证,现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我认为上诉人被告人海导致闫俊重伤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更为妥当,且被告人在此次犯罪中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被告人海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区别的关键在于两罪的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杀人的故意是指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伤害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判断故意的内容,不能单凭被告人的供述或犯罪行为与结果等某一方面的情况,主要是考虑案件的起因和发展过程、犯罪的工具、伤害的部位和强度、犯罪的后果、犯罪后的态度,以及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等,以案件的全部事实为根据,综合地进行分析。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态来看,其没有杀人的故意首先,根据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其与被害人均为同村村民,远日无怨近日无仇,被告人没有杀人动机;其次,被告人在案发日大量饮酒,在脸部被咬后,确实产生了伤害他人的故意。但不能仅凭办案单位几句问话和被告人的简单回答:知道用刀会扎死人,被告人曾问过被害人是不是想死等言辞证据就判断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再到被害人回答让我死我也没招,你就扎吧!二者的对话符合东北人话赶话的习惯,我们随处可见东北人吵架的类似对话,一般必说句,一方会说“你是不是找死?你是不是不想活了?另一方也会流利对答“我就想死,你有能耐整死我吧!”依此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有违案件基本事实,亦违反我国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法定原则;最后,从被告人扎伤被害人的部位看,也都远离头部、心脏和脖子等致命部位。也可证实被告人虽在酒后伤害他人,但也有着较强的理性和克制。如果被告人作案时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直接用刀抹闫俊的脖子或者刀扎心脏即可实现其杀人目的。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被害人闫俊生命的故意,只能成立伤害的故意。二、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