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公司自治与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 问题的提出 某集团为有限责任公司,2024 年 6 月,该集团召开股东会,经代表 96.92%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做出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对于公司章程的 10 个条款进行了修订。其中,将股东会的职权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修改为“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单项重大投资(达净资产 15%以上的)。该集团公司修改章程中该条款的目的是为了将局部投资决策权授权董事会行使。周某系该集团公司的股东,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公司章程的修改违反?公司法?,侵害了其股东权中的表决权和知情权为由,要求确认该集团公司对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职权的修改局部无效。 很显然,本案涉及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定不符的问题。至于司法如何裁判暂且不管,但从理论角度,对于本案的认识远非公司章程违反公司法强制规定这么简单。而涉及对于公司章程的性质的界定及其与公司法之间的关系厘清,进而扩展到公司自治空间和章程的个性化涉及问题。 公司章程及其根本理论 一、 公司章程及其性质简析 公司章程,简言之,即公司据以成立和运转的标准性文件。形式上表现为记载公司组织架构和运行标准的书面文件,实质上那么是公司内部关于公司权利义务配置所达致的合意。英美法系,公司章程有“设立章程〞(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和“章程细那么〞(by—laws)之分,前者通常规定公司的对外关系是必须对外公示的强制要求,内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后者那么记载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公司高管的设置,权利义务,及其运行机制等内部规那么,其只需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认可,即可对内产生效力。我国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制定,应载明:(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那么;(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那么要求由发起人制订,采纳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内容应包括:(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那么;(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