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有关事项填报不法律规范的情况说明【六篇】第一篇: 个人有关事项填报不法律规范的情况说明 中央出台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具体明确了领导干部须向组织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这是新形势下加强领导干部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又一新举措。本文通过对《规定》落实现状进行分析,找出《规定》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进一步分析,探讨治理对策。 一、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中存在的问题 落实好《规定》,真正把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进一步落到实处,要着重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全面性问题。《规定》明确了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八个方面的事项,以及收入、房产、投资等六个方面的事项。领导干部报告这十四个方面的实际情况,能够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引起警觉和重视,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中,不致星火酿祸,变成大灾。但从操作层面来讲,假如一个领导干部这十四项都有涉及,而他本人并没有全面报告时,我们的上级组织或管理部门如何来确认这一情况。在应当报告范围内的领导干部有这么多,应当报告的事项也有这么多,假如一个一个、一项一项来核实,这个工作量是巨大的,也是不容易到位的。 (二)真实性问题。《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判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判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现实问题是,假如领导干部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怎么办?或者说怎么确认,怎么查实?谁来确认,谁来查实?打个比方,某领导干部当年有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猎取了劳务所得的事实,他人不太了解,组织上也不太清楚,而本人不报告,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遇到这种状况,《规定》的执行必定大打折扣。假如这个问题不解决好,“报告”就可能流于形式,就会失去应有的作用,达不到预期目的。 (三)合法性问题。对领导干部报告财产等个人事项,现在社会上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这样做于理应当,于法不合,认为财产、婚姻等事项属于个人隐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而不应报告公布;一种认为领导干部一旦当他成为执掌公权的领导干部后,这些事项就不再属于应当保护的隐私,应该报告公布。《规定》的出台,可以说是在后一种观点基础上的产物。我们可以信任领导干部的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