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案件办理实务指引(全面)1、醉酒的标准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 毫克/100 毫升的,属于醉酒驾驶(入刑标准)
大于等于 20 毫克/100 毫升小于 80 毫克/100 毫升的,为酒后驾驶(罚款、扣分的处罚)
2、酒精含量的实务认定酒精含量的检测有呼气酒精含量检验与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两种
呼气检测是大致的排查是否有醉酒嫌疑,便于野外执法,通过呼气检测到有明显酒精值的会进一步进行抽血检测
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的情况下,一般以该值作为处罚依据,呼气检测作为辅助参考
由于呼气测试是通过口腔采集挥发出来的酒精而检测,受外界的影响较大,在无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或者该证据被排除的情况下,在刑事案件中一般难以用呼气值和其他证据证实其达到了醉酒标准
但有一种情况另外规定,详见第 3 点
3、呼气测试后血检前逃脱的情况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4、遇到检查时,临时故意再饮酒或者逃脱后又饮酒的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最后的检测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理论依据是,行为人故意通过使自己陷于更不利地位的方式来污染证据,则应当相应降低对控方的证明要求,从而将该不利后果归于行为人本人承担
类似的指导案例为《刑事审判参考》总第 97 集[第 956 号]孙林海危险驾驶案
5、血液提取、检测过程中注意的事项(1)抽血时忌复方清洁灵,碘酒等消毒液,会对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结果的真实性造成一定影响,污染证据
如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刑综字的 492 号刑事裁定书中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发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