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财务制度农业企业财务制度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的需要,标准农业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
企业财务通那么
,结合农业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农业企业
农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或以其为依托,农、工、商综合经营,实行独立核算和具有法人地位的农业社会经济组织单位
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外商投资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等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企业应当完善内部经营责任制
各种类型的农业承包经营单位,包括家庭农场在内,应当实行“自主经营、单独核算、定额上缴、自负盈亏〞的方法,仔细履行承包合同,完成上缴任务,合理分配收益
企业对所属的工业、商品流通业、运输业、建筑业、效劳业等单位也应给予其相对独立的经营自主权,实行“自主经营、单独核算、计算盈亏、定额上缴〞的方法;可向银行〔信用社〕开户,办理存款和贷款
第六条 企业应当做好财务管理根底工作
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修定各项定额;平常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度终了前一定要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
第七条 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参加经济预测和决策,做好财务的方案、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