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 XXX 故意损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 XXX 元。 事实与理由: XXX 年 XXX 月 XXX 日,XX、XX 等…… 综上所述,被告人故意损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损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 XX 的犯罪行为给原告 XX 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XX 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二) 原告人 XXX,男,1985 年 6 月 9 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江县锦江镇乐泉村李家组,常常居住地玉山县冰溪镇,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 XXX,男,1982 年 11 月 7 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玉山县岩瑞镇王家坝五里弄 2 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 XXX,男,1989 年 9 月 10 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玉山县岩瑞镇五里洋村,私营业主,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诉讼请求: 1、依法以故意损害罪追究被告人 XXX、XXX 的刑事责任,并对其从重处罚; 2、判令被告人 XXX、XXX 连带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15 万元。 事实与理由: **年 7 月 9 日日凌晨 2 时许,被告人 XXX、XXX 在玉山县冰溪镇西商苑“自家居”旅馆门口附近因琐事与原告人等人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 XXX、XXX 使用匕首、()菜刀等凶器将原告人等人捅伤。经鉴定原告人的伤情为重伤乙级,伤残为九级。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人认为,被告人 XXX、XXX 因琐事发生冲突,便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故意损害原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情节恶劣,危害严重,依法已构成故意损害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对造成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人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 上诉人:孙娟,女,1983 年 10 月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