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证明 第 1 篇:动物检疫证明动物检疫证明本网讯(记者李慧敏)昨日,记者从县畜牧兽医局了解到,从本月起,我县启用新版动物检疫证明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该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黎有志介绍,这批新证已经在我县出市境的动物产品上率先启用,本市境内流通动物产品上的旧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将陆续停止使用。 新版动物检疫证明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 A)》、《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 B)》、《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 A)》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 B)》4 种;新版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有“大标签”和“小标签”2 种。其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 A)》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 A)》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 B)》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用于省内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 据了解,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的启用有如下优点:一是突出可追溯性,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设立了货主“联系电话”、“启运地点”、“到达地点”,特别是“牲畜耳标号”等项目;二是体现防检监三者有机联系。既要查对填写牲畜耳标号、实施各个环节动物检疫工作,又要对检疫结果予以即时处理,对检疫处理结果负责;三是“一票通”及时便民。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适用于产地、流通、屠宰检疫等各个环节,为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销售、加工经营者提供了一站式服务,减少换证程序,做到了及时便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 14 号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业经 2024 年 5 月 24 日农业部第 1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部长:杜青林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动物检疫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检疫,是指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五条国家对动物检疫实行报检制度。 动物、动物产品在出售或者调出离开产地前,货主必须向所在地动物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