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张三 承租方: 李四房屋所在在地: 水西门大街 20 号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代表:__________ 联系电话:乙方代表:__________ 联系电话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构造 混合 设备状况 简装、无家具、无家电 用途 住宅 租期 壹年正房 2 间 附属房 间 建筑面积 60 平方米租金每平方米 0
5 元 每月 900 元 每年 10800 元 付款方式 半年一付 现金支付附记甲方〔出租〕 张三立约人 乙方 〔承租〕李四双方按有关政策规定精神,协协商定事项如下: 一、 乙方应依约按期向甲方交付租金,不得拒交或拖欠
二、 甲方在租期内,除政府另有规定外,不得加租,并不得收取押金或其他额外费用
三、 乙方不得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以及在本系统内调剂使用或以房入股
也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进展非法活动,或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否那么,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四、 甲方负责修理保养房屋,确保住用平安
甲方对出租房屋,的确无力修缮时,在双方协商全都的状况下可以另签协议书进展和修,乙方付出的修缮费用可报抵房租〔甲方须到房管机关纳税费〕或由甲方分期归还
五、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转变房屋构造、用途
因业务或其他缘由需要拆改、添建或改装门面、室内装饰等,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议定今后处理方法,并另签协议〔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报房管部门备案〕
六、 甲乙双方如共同使用房屋及其设备,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照看公共利益
七、 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
一方如因特别状况中止合同时,应提前三个月征得对方同意,并商定补偿损失之费用
八、 租期届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连续出租或出卖,乙方有优先权,但须另订租赁合同,方能生效
九、 房地产各项税金由甲方负责
租赁手续费由出租人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