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及考勤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管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并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卫生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作息时间 1.卫生院实行每周 5 天半工作日、每日 8 小时工作制。每周一至周五、周六半为工作日,期间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卫生院规定的作息时间。 上午工作时间:8:30—12:00 中午休息时间:12:00-14:00 下午工作时间:14:00-17:30 星期六下午、日为公休日。二、考勤制度 卫生院执行考勤制度,职工每日上班有科室负责人负责考勤。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整理考勤统计,交综合办公室,作为职工当月出勤情况的原始记录。 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职工的迟到、早退、旷工、加班进行考勤记录。 办公室不定期对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凡抽查到有迟到、早退现象的职工,当即根据卫生院有关规定处理;凡抽查到科室负责人对迟到、早退现象未记录的,1 次扣除科室负责人 10 元。(一)关于迟到、早退、旷工的规定 为严格卫生院纪律,特制定如下规定(以职工月工资2500 元为例): 1.迟到: 职工应在 8:30 之前到岗,8:30-9:00 之间到岗者视为迟到。每月迟到超过 3 次的,每再迟到一次扣除工资 113元(即 2500/22=113 元)。 2.早退: 即在不向科室负责人请假的情况下,下班之前提前半小时之内离开卫生院者视为早退。早退的处罚办法为扣除当月日工资。 3.旷工: 没有假条又没有履行相关手续而无故未到岗者视为旷工。如无特别情况,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上 3 小时以内又没按规定请假者视为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 3 小时以上又没按规定请假者视为旷工一天,分别扣发此职工半日或一日工资的 3倍。当月累计旷工 3 天,年度累计旷工 30 天者按规定上报相关部门。(二)关于事假、病假的规定 1.事假: 职工如遇私事要处理,可请事假。最小记录单位为一小时。职工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要及时打电话声明,回单位后及时补办,否则按旷工处理。 2 天以内(含 2 天)事假报科室负责人审批,并填写事假条;3 天以上(含 3 天)事假除报科室负责人外,还应将假条提交院长签字后方可休假。科室负责人请事假(或外出)一律报院长审批。职工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事假在 15 个工作日以内工资照发,超过此期限扣发超假期间日工资(如超 1 天,扣 1 天日工资),并扣除年底核算的相应月奖金。 2. 病假 职工因病不能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