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风险的识别、评价和预警,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
第二条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
第三条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是对商业银行实施风险监管的基准,是评价、监测和预警商业银行风险的参照体系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规定口径同时计算并表的和未并表的风险监管核心指标
第五条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各项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进行水平分析、同组比拟分析及检查监督,并根据具体情况有选择地实行监管措施
第二章 核心指标 第六条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即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
第七条 风险水平类指标包括流动性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和操作风险指标,以时点数据为根底,属于静态指标
第八条 流动性风险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及其波动性,包括流动性比例、核心负债比例和流动性缺口率,根据本币和外币分别计算
〔一〕流动性比例为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之比,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不应低于 25%
〔二〕核心负债比例为核心负债与负债总额之比,不应低于 60%
〔三〕流动性缺口率为 90 天内表内外流动性缺口与 90 天内到期表内外流动性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0%
第九条 信用风险指标包括不良资产率、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全部关联度三类指标
〔一〕不良资产率为不良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不应高于 4%
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一个二级指标;不良贷款率为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之比,不应高于 5%
〔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为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 15%
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