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书写规定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根据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楚、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法律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法律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法律规范,药品用法可用法律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模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5 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根据“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别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别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根据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别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别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十三)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十四)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处方的开具 (一)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根据诊疗法律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二)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