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甲方): 营业执照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供货商、联营商(乙方): 营业执照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为了执行《北京市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指导法律规范》 (以下简称 “法律规范”),保护知识产权,甲乙双方经过仔细协商,在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及承诺 甲方承诺:根据“法律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指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负责人,建立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预防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乙方通告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信息,同时对在售商品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动态监控,保障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乙方承诺:配合甲方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有合法来源,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二条 知识产权证明文件提供 (一)乙方提供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义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商品标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证明权利合法有效的文件;接受第三方授权经营的,应当具备有效授权文件;确实不能提供的,应当提供所售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
商品标注注册商标的,乙方应当提供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商标授权使用合同(原件或者复印件)等
商品标注专利标识的,乙方应当具备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授权使用合同(原件或者复印件)等
商品涉及著作权的,乙方需查验商品知识产权权属,并取得有关权属证明、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明或者以书面合同方式取得其供货商的有关承诺
提供时间:甲方进货前有权要求乙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