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小区管理,维护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秩序,为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配套设施齐全并达到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 高层商厦管理、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自管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统一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验收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应当依照本办法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 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房屋的所有权人。 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小区的业主管理委员会招聘物业管理公司对房屋及其设备以及相关的居住环境等进行维护、修缮和服务的活动。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物业管理的具体办法,审核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对全市物业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规划、工商行政、物价、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住宅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城市建设统一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设施。住宅小区经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综合验收合格,方可移交该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未成立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 第七条 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入住率达百分之六十以上时,应当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管委会。 管委会成员由住宅小区业主的代表从业主中选举产生。 第八条 管委会的权利: (一)制定管委会章程,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管理物业维修资金和其他公共财产; (三)决定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管理公司; (四)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年度管理计划和物业管理重大措施; (五)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 (六)检查和监督物业管理的各项管理工作和物业管理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管委会的义务: (一)接受业主的监督; (二)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三)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第十条 物业管理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管委会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