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林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林业科技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加强林业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满足林业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评审条件。第二条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初级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中级为工程师,副高级为高级工程师,正高级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第三条符合本标准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评审、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或考核认定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可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第四条林业工程分为下列 6 类 29 个专业:(一)森林培育类:森林培育、森林经营、林木种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二)调查规划类:林业资源监测和调查、林业规划设计、林业资源认证和评估、林业信息技术;(三)生态保护类: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及繁育、水土保持、沙漠化和荒漠化(石漠化)防治、湿地保护;(四)景观绿化类:园林绿化、园林规划设计、森林(湿地)景观、花卉园艺、园林工程与建筑;(五)林业产业类:木材加工和利用、林产化工、林业机械装备、制浆造纸;(六)勘察设计类:林业建筑与土木、森林采运、林区道路工程、林区开发与规划设计、林业工程造价、林业工程监理。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标准适用于下列从事林业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一)森林培育类1.从事本专业相关领域研发、推广、技术咨询的技术人员;2.从事本专业相关领域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制定的技术人员;3.从事本专业相关领域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应用的技术人员;4.从事本专业相关领域工程设计、生产管理、工程监理的技术人员;5.从事本专业相关领域调查、监测的技术人员;6.从事本专业相关领域设备生产的技术人员;7.从事林木种苗、营造林(更新)、森林抚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领域质量检验的技术人8.从事林木种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领域检疫检验的技术人员;9.从事林木种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领域品种鉴别的技术人员;10.从事本专业相关领域其他专业的技术人员。(二)调查规划类1.从事森林资源一、二、三类调查的技术人员;2.从事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监测与评价的技术人员;3.从事石漠化、荒漠化与沙化土地监测、预测预报的技术人员;4.从事湿地资源调查与监测的技术人员;5.从事野生动植物资源、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与评价的技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