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法律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工作程序,加强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纪律,明确各部门在合同价款结算支付中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及有关服务委托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第二章 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的依据与方式第三条 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管理的依据有:(1)国家、濮阳市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性文件。(2)合同的约定,包括:结算形式、结算价格的认定、已完工程量的认定、预付款的支付与抵扣、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及支付、违约责任、其他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的条款等。第四条 除承包合同外,工程价款结算的其他资料为:(一)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往来函件、承诺书、澄清函、谈判记录等; (二)经批准实施的施工图设计; (三)设计变更通知、签证、会议记录、会议备忘等有效文件;(四)其他与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相关的文件和资料。第五条 工程价款支付的方式:(一)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约定支付,竣工后清算。(二)工程支付一律采纳银行支票转账或汇兑支付,不支付现金。(三)工程价款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户名及账号,如收款单位要求改变收款户名、账号,必须出具盖有其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的书面证明。第三章 工程价款支付的程序第六条 工程价款支付的一般程序:(一)承包人申报:由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将支付申请并附本次结算工程量证明材料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审核; (二)监理人审核:根据监理规划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依据合同约定,对本期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及其价款进行审核; (三)工程部复核;(四)财务融资部复核;(五)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相关部门审核。第七条 施工单位结算申请必须包括已完工程的工程量请单和相关的证明材料。第八条 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约定及工程完成情况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内容为:本期预拔付的工程量是否属实,单价、形象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已完工程量是否遗留质量问题,预拔付工程款是否属实等。 第九条 财务融资部负责审核累计结算工程款、预付工程款的扣回数、质量保证金累计数是否与账面一致,本期支付计算是否正确。若无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