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合同解除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合同的解除管理规定 1、施工合同的解除必需符合法律程序。 2、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行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合同双方有一方违约〔包括因建设单位的缘由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依据最高法法释文及施工合同范本的规定: 〔1〕当承包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①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②合同商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建设单位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③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④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建设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致使承包单位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时,承包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①未按商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②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③不履行合同商定的帮助义务的。 5、当建设单位违约导致施工合同最终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就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应得到的款项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应按施工合同的规定从以下应得的款项中确定承包单位应得到的全部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1〕承包单位已完成的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各项工作所应得的款项; 〔2〕按批准的选购打算订购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款项; 〔3〕承包单位撤离施工设备至原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合理费用; 〔4〕承包单位全部人员的合理遣返费用; 〔5〕合理的利润补偿; 〔6〕施工合同规定的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6、由于承包单位违约导致施工合同终止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以下程序清理承包单位的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的相关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1〕施工合同终止时,清理承包单位已按施工合同规定实际完成的工作所应得的款项和已经得到支付的款项; 〔2〕施工现场余留的材料、设备及临时工程的价值; 〔3〕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移交工程资料、该部分工程的清理、质量缺陷修复等所需的费用; 〔4〕施工合同规定的承包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总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合同的规定,在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协商后,书面提交承包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款项的证明。 7、由于不行抗力或非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缘由导致施工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