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再分配效应与税制设计讨论 两年,随着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全国联网,为推动房产税改革扫除关键技术障碍,政府工作报告近两年连续提出要“推动房产税立法”,措辞从“稳妥推动”变为“稳步推动”,因此房产税改革有所提速,引起人民的普遍关切。房产税改革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在税制设计中需充分考虑到房产税的再安排效应,以保障居民的居住权利,取得改革的最大公约数。 房产税的累退性和考虑到公共服务价值后的累进性 从世界范围来看,由于房产税的征收额一般是根据财产价值的固定比例征收,总体而言是固定比例税,同时,又由于房地产的消费和投资也存在随收入增长而边际消费〔投资〕倾向递减的规律,因此,房产税总体呈现累退性〔税负随收入的增加负担变小〕,理论上会扩大收入安排差距。当然,房产消费〔投资〕的边际倾向递减规律一般要弱于食品等一般消费品,近因此房产税的累退性应小于一般商品的消费税。累退性意味着穷人缴纳的房产税占其收入的比例高于富人,从而使得收入安排差距扩大。从美国等国家的房产税实践看,也是与以上理论推断契合的。以美国为例,依据戴维斯等学者对美国税收体系收入安排效应的讨论,在美国的地方税收中,销售和消费税、房产税都呈现明显的累退特征,低收入阶层的有效税率明显高于高收入阶层。其中,销售和消费税的累退性又明显大于房产税,收入最低的 20%阶层家庭消费税的有效税率为 7.1%,而收入最高的 1%阶层消费税的有效税率降至 0.9%,最低最高的税率差异为 6.2%;收入最低的 20%家庭的房产税有效税率为 3.7%,而收入最高的 1%阶层房产税的税率为 1.4%,最低最高的税率差异为 2.3%。所以,以消费税和房产税为主的美国地方政府税收整体呈现累退特征。一些常见的针对穷人和弱势群体的税收豁免政策则会在肯定程度上降低房产税的累退性。目前,我国尚未正式推出房产税制度,税制如何设计未知,因此难以提前推断我国房产税的收入安排效应,若参考国际阅历,则可能同样也会是累退税。有个别讨论〔例如詹鹏和李实发表于《经济学动态》的文章《我国居民房产税与收入不公平》〕用上海和重庆的税制进行分析,发觉我国房产税有累进性,因此降低了安排差距,这主要是由于上海和重庆的试点实行了非常特别的政策,只针对少数高档住宅,且实行了累进的税率结构。即使这样,其讨论发觉房产税的再安排效应也只有个人所得税的 21%~41%。因此,不能用上海和重庆非常特别的房产税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