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标准合同(27)第六条
日前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出租房屋,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
甲方交付出租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贰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 即人民币
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租赁期间,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物业管理费、房屋本体修理基金及其它应缴费用
双方同意以托付建设银行托收为结算方式,乙方保证每月五日前其托收账户内有足够的金额支付应缴甲方的各项费用
每月五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为乙方应缴甲方的各项费用的银行托收日,托收不胜利的租户可于托收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到甲方业务大厅缴纳现金,并承担由托收日后的第一日起计的应缴费用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并且在乙方滞纳期间,甲方有权进行督促,有权停止水、电供应
甲方应保证房屋及其内部设施的安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要求
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疼惜房屋内部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
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按时交回房屋并保证房屋及内部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在结清费用后甲方向乙方返还保证金
乙方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如出租房屋及内部的设施出现或发生阻碍安全的损坏或故障时,应准时通知甲方并实行有效措施;甲方应接到乙方通知后拾日内进行修理;甲方拒不修理的,乙方可经合同登记机关鉴证后代为修理
本条修理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但因乙方使用损坏的由乙方承担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出租房屋及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准时修理或赔偿
乙方拒不修理或赔偿,可经合同登记机关鉴证后,由甲方代为修理,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确因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须报请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