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标准合同(31)3、 未经甲方同意,在租赁场所内与第三者共同使用。 第九条:修理保养 1、 租赁场所内属于甲方全部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修理保养时,乙方应准时通知甲方或物业公司,甲方并准时支配修理保养。重要设备需要进行大修理时,应通知甲方。 2、 上述修理保养费用由甲方承担,但若由于乙方缘由造成的修理,则费用由乙方承担。3、 属乙方全部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保养时,由乙方自行进行并承担费用。 第十条:变更原状 1、 乙方如对所租的房屋重新装修或变动设备及结构时,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2、 乙方在实施上述工程时,须与甲方准时联系,工程完毕后应通知甲方检查。3、 乙方违反本合同上述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损害赔偿 由于乙方及其使用人或有关人员的有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对甲方、其他租户或者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一切赔偿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甲方免责: 1、 因地震、水灾、或非甲方有意造成,或非甲方过失造成的火灾、盗窃、各种设备故障而引起的损害,甲方概不负责,但甲方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状况除外。 2、 乙方因被其他客户牵连而蒙受损害时,甲方概不负责。 第十三条:乙方责任 1、 必需遵守本大楼的物业管理制度。 2、 必需妥当使用租赁场所及公用部分。3、 不得在大楼内发生以下行为:〔1〕 将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带入楼内或实施其他有害于大楼安全的行为; 〔2〕 给甲方或其他租户〔业主〕带来损害的行为,以及对整个建筑物造成损害的一切行为; 〔3〕 违反社会治安、国家安全和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通知义务 1、 甲乙双方所发生的通知均接受书面形式。 2、 任一方的姓名、商号、地址及总公司所在地、代表者若发生变更时,须准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 因自然灾难及其他不行抗力事件,使大楼的全部或一部分损坏、破损而导致乙方租赁场所不能使用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六条:合同解除 乙方如发生以下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不通知乙方而解除本租房合同租房合同,如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1、 租金及其他债务超过半个月以上未付;2、 租赁场所的使用违反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