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依法完善招标采购制度,法律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公共资金采购效率,保证采购标的性能质量,统一法律规范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惩防行为的力度。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条主要为了衔接和界定《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前者定义的“工程建设项目”与后者定义的“工程”内涵是一致的,均应包括所有的土木建筑和设备管线安装工程及其相关的材料设备货物与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并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监管体系;与“工程”无关或与其没有“不可分割和基本功能”关系的货物和服务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监管体系。 第三条[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国有资金和国际组织投资项目等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将在修订原国家计委 3 号令时规定。按区域、行业分别制定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当缩小范围,提高规模标准额,免除部分民营投资项目。并不再授权省级及以下政府制定招标范围和规模的规定。 注意:必须招标采购项目与为了反腐倡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求企业生产经营采购招标的区别。 第四条[行政监督职责分工] 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根据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进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