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竞争性磋商-工程类〕第一册山东三木招标二〇一五年第一局部 供应商须知一、总那么1、适用范围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文件第二册第八局部所述工程及效劳的采购。2、定义2.1 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公开发布公告的形式邀请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本次采购事宜进行磋商活动,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2.2 采购人〔发包方〕,见供应商须知附表。2.3 采购代理机构指山东三木招标。2.4 供应商〔承包方〕,是指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且具有合法资格的工程施工单位。2.5 工程,是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第八局部的要求,承包采购人发包内容的全部工作内容。2.6 效劳,是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第八局部的要求,承包完成规定的工程过程中须承担的各项义务。2.7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根据磋商文件中的各项规定进行综合评审和打分,以综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3、合格的供应商:3.1 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3.2 供应商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根本资格要求: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有效存续,具备良好的供应和施工能力,具有完善的售后效劳和良好的信誉,无不良经营行为。2〕在以往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违纪、违约行为。3〕向采购代理机构报名,并从采购代理机构处登记备案、取得磋商文件。3.3 供应商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附表。3.4 供应商按时足额缴纳磋商保证金。3.5 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有利害关系。4、踏勘现场磋商文件第二册第六局部“供应商须知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工程现场,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4.2 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4.3 供应商经过采购人的允许,可为踏勘目的进入工程现场,对供货〔或施工〕现场及其范围环境进行考察,以猎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实施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但供应商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采购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并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5、其他5.1 对本工程有关的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包括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