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殊风险保险条款目录1
飞机机身及零备件一切险及责任险条款 22
航空战争、劫持和其它风险除外条款(AVN48B)83
核风险除外条款(AVN38B)84•噪音、污染和其它风险除外条款(AVN46B)95
日期识别风险除外责任条款(AVN2000)96
航空责任扩展保障范围批单(AVN52E)107
飞机机身战争险条款 118
飞机机身及零备件一切险及责任险费率规章 139
飞机机身战争险费率 1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飞机机身及零备件一切险及责任险条款第 1 项飞机机身及零备件一切险1
1 责任范围1
1 飞机:本公司负责赔偿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载保险金额以内的、由被保险人拥有或经营的飞机,包括因修理、维修而临时从飞机上拆卸下来由被保险人监管或控制下的标准部件的损失或灭失,除非上述拆卸下来的零件已由其它同类部件替换
2 零备件及设备:本公司负责赔偿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由被保险人拥有、经营或负责的、已被拆离飞机且被其它同类零备件更换下来的零备件,包括被保险人在飞机上装运的零备件或作为零备件的外挂发动机
3 飞机失踪:如果被保险飞机起飞后失去联络,并且在十天内无任何消息,则构成失踪
飞机失踪后,本公司将按全损情况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除非在本公司支付赔款以前,该被保险飞机被重新取得
本公司支付赔款后,如果被保险飞机被重新取得,该飞机将作为残值归本公司所有
如果事后证明此次失踪属于本条款所附《航空战争、劫持和其它风险除外条款(AVN48B)》项下规定的损失,本保险单并不负责保障,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退还已支付的赔款
2 扩展责任本公司也负责赔偿以下费用及损失:1
1 无论飞机是否受到损坏,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判断失误导致飞机降落在无法再次起飞的地点而引起的拆卸飞机的费用,以及将飞机从着陆点运往最近的可起降机场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