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那么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平安,根据
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方法
等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那么
第三条 本实施细那么所称的建筑工程包括:〔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市政根底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履行管理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颁发、承当所管建设工程相应行政监督管理责任外,还应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许可审批及备案管理等行政行为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法定职责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省批准立项的涉外建设工程和跨省、市的建筑工程及有特别要求的省直部门直属工程的施工许可,由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其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由建设单位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