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安全风险防范制度一、学校可能存在的与损害未成年学生权益有关的法律风险根据教育部颁布《学生损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根据我国《未成年保护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学校存在的法律风险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形:(一)学校“硬件”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导致在校未成年人学生人身损害的风险。学校“硬件”设施致未成年学生损害。学校因为学生密集,学校范围内的教育、生活设施,假如存在安全问题,或是管理、维护不当,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常见的有校舍、教室、学校办公楼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或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其堆放物倒塌、林木折断等给学生造成的损害。(二)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存在过错,未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未实行必要的安全措施而可能发生的风险。1、例如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有明显疏漏,或是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实行措施;2、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用品时,未进行必要的审查和注意,导致发生食物路中毒或其它事故;3、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实行必要的安全措施;4、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5、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的未成年人学生,未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和保障义务等:6、发现未成年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三)学校教职工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方式、方法违法、违规构成侵权的风险。如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如出现此类行为,教职工和学校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假如后果严重,如致未成年人学生死亡的,责任人还可能涉嫌故意损害、过失致人死亡刑事犯罪。(四)学校未履行防止损害扩大或加重义务的风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抢救,妥善处理。这实际上是明确了学校在发生人身意外损害时,学校还负有防止损害加重或扩大的义务,例如学生在校期间因自身原因突发疾病或者受到损害的情形下,如学校发现,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实行相应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加重的义务;在第三人对未成年人学生进行损害的情形下,同样负有实行必要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五)未履行告知与未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