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新旧版本对比表序号项目旧 办 法(第 086 号)新 办 法(第 163 号)备 注1法律依据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减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为法律依据2资质认定的定义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是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本办法所称的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法律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法律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法律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国家质检总局将原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资格认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定三项许可合并为一项,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调整为实行其他行政管理方式
4管理机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第五条 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