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辩论书民事诉讼辩论书 辩论状分为刑事辩论状和民事辩论状两种。在社会一步步向前进展的今日,法律诉讼与我们不再生疏,开庭前一般都会提前做好辩论状,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民事诉讼辩论书范文,期望能够关怀到大家。 辩论人:余某生,男,生于 1976 年 3 月 3 日,汉族,湖北咸丰人,高乐山镇晨光村一组村民。 辩论人:余某芳,女,生于 1979 年 3 月 4 日,汉族,湖北咸丰人,高乐山镇晨光村一组村民。 托付代理人:朱某,湖北 h 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官某,湖北 h 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辩论人因原告余某云等七人提起承包地征收补偿款支配纠纷诉讼一案,现辩论如下: 第一、原告所指土地补偿费、土地安置补助费不属于原告父母的遗产,原告要求按遗产进展继承于法无据。原告所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咸丰县绕城北线工程建立指挥部已明确说明是征用了辩论人母亲的承包地后,按国家政策规定发给辩论人母亲的征地补偿费,由于辩论人母亲已丢失民事行为力量,该款由承包地的共有人即辩论人领取,这笔补偿款根本就不属于原告父母的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很明显,土地补偿费、土地安置补助费并未包含在遗产范围之内。因此,原告不能对该笔款项作为其父母的遗产要求进展分割。 其次、辩论人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在本案被确定为承包地征收补偿款支配纠纷的状况下,辩论人按政策规定领取其应得的补偿款,是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并未侵害他人利益。假设原告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配有异议,应当向政策的制定及执行者咸丰县绕城北线工程建立指挥部提出,辩论人不应负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原告不拥有诉状中所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享有该宗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支配权。原告的父亲死亡之时,各原告早已出嫁,分门立户,已不再是这个承包家庭户的一员,留下的承包地已由另外两个家庭成员即辩论人父母连续承包,并猎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原告没有获得该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辩论人与其父母始终居住在该地,对本家庭户的承包土地存在实际使用、收益,并在 2024 年其次轮土地延包时取得了本家庭户全部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该块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人。这一点晨光村委会及一组村民均予以证明。因此,只有辩论人及其母亲才完全享有本案中所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支配权,而原告那么没有相应的权利。 第四、原告不是晨光村一组村民,不具备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