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词解释第一篇 民法总论1、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具体体现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概念,其内涵主要表现再给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行为自由
3、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推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4、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下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5、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进行的重要法律原则,也是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记忆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的原则
6、法律漏洞:指法律体系还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状态,其特点在于违法计划性、不圆满性
7、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几根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文件之中
9、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政治、经济、贸易、军事、法律、文化等方面的问题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0、国际惯例:也称为国际习惯,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不具有法律效力
1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
1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14、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实行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