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方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42 号 ?江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方法?已经 1995 年 6 月 19 日省政府第 35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199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代省长 舒圣佑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注】 〔1995年6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发布根据1998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修正〕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养护和改善的资金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根据“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那么,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 养路费征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那么。由省交通厅主管,各级稽查征费机构〔以下简称稽征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四轮简易汽车、拖拉机养路费各地、市、县交通局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和决定减征或免征养路费。 养路费实行统收统支,征收和使用严格分开。 第四条 凡有车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方法缴纳养路费,并按规定加挂公路规费缴〔免〕讫专用牌,凭牌行驶、交牌报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扰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也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稽查征费工作的领导,协调各方面关系,支持和督促稽查征费工作。 各级稽征机构必须加强征费和稽查工作,健全有关管理规定,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加强源头管理,重点放在车籍所在地管理上,做到文明执法,应征不漏。 各级财政、物价、公安、农机、林业、城建等部门,应协助各级稽征机构做好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第二章 稽征机构 第六条 稽征机构是行政执法部门,其职责是: 〔一〕宣传和严格执行国家征费政策、法规、规章。 〔二〕按章收费,加强费源、车辆台帐、档案的管理,严格停驶车辆牌证、票证、费款上解的管理。 〔三〕依法上户上路对有车单位、个人和行驶车辆征收养路费,并可对停车场、站、码头和在城乡道路上的车辆进行有关养路费缴纳情况的抽检。发现无养路费凭证行驶的车辆,可以视具体情况扣留其行驶证、驾驶证或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对无上述证件的,必要时也可扣留其车辆。稽征机构扣留证、车,必须发给当事人扣留缴费违章机动车证件凭据。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