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方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42 号
江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方法
已经 1995 年 6 月 19 日省政府第 35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199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代省长 舒圣佑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注】 〔1995年6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发布根据1998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修正〕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养护和改善的资金来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根据“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那么,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 养路费征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那么
由省交通厅主管,各级稽查征费机构〔以下简称稽征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四轮简易汽车、拖拉机养路费各地、市、县交通局征收〕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和决定减征或免征养路费
养路费实行统收统支,征收和使用严格分开
第四条 凡有车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方法缴纳养路费,并按规定加挂公路规费缴〔免〕讫专用牌,凭牌行驶、交牌报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扰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也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稽查征费工作的领导,协调各方面关系,支持和督促稽查征费工作
各级稽征机构必须加强征费和稽查工作,健全有关管理规定,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加强源头管理,重点放在车籍所在地管理上,做到文明执法,应征不漏
各级财政、物价、公安、农机、林业、城建等部门,应协助各级稽征机构做好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
第二章 稽征机构 第六条 稽征机构是行政执法部门,其职责是: 〔一〕宣传和严格执行国家征费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