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法律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结构安全及主要功能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第四条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监督机构)负责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和备案的具体工作,并对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应当积极引导检测机构遵守国家标准法律规范。第六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规定《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资质根据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二》。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第二章 资质申请第七条 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应当向监督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股东组成、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培训合格证明、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技术人员培训的专业范围应涵盖检测机构申请资质的项目,符合开展检测工作的实际需要。《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采纳建设部统一制定的式样。资质申请单位可在山东建筑业网站下载,网址:。第八条 检测机构申请专项检测资质可以是《附件一》所列四个专项中的多项或某一项,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申请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80 万元人民币;检测机构同时申请专项检测资质和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