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那么〔草案〕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提高物业管理的效劳水平,标准物业管理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立干净、文明、舒适、平安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业厂房、商业用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业主之外的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属地管理的原那么对物业管理行业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六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业主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对所属物业区域实行自治管理
市、县、自治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业主和物业的具体情况划定业主自治的区域
第七条、业主享有参加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承当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权利包括: 〔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享有管委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管委会章程和其他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管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业主的义务包括: 〔一〕执行业主大会和管委会的决议; 〔二〕遵守业主公约和有关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规定; 〔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和物业维修费等费用
物业由使用人使用的,使用人行使业主的权利和承当相应的义务,业主不再行使有关权利和承当义务
但涉及到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和经营出租等权利,仍由业主享有
第八条、物业已交付使用且出售房屋建筑面积到达 50%以上时,售房单位应当在30 日内向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