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实施标准化战略扶持资金管理细那么〔试行〕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实施标准化战略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扶持资金的调控和引导作用,根据
关于促进海宁经济又好又快开展的假设干政策意见〔试行〕
〔海委[2024]5 号〕、
关于促进海宁经济又好又快开展假设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那么〔2024 年修订〕
〔海政发〔2024〕36 号〕和
促进海宁经济又好又快开展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方法
〔海政办发〔2024〕90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 本细那么适用于对全市从事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承当国家、省级标准化组织工作,创立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标准创新奉献奖励等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工程予以资金扶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海宁市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等〕,参加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并符合扶持条件的,可以依照本细那么申请资金补助
第四条 扶持资金在市政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扶持资金使用的条件、额度第五条 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补助额度:〔一〕对主导制订〔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在标准发布后,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 万元〔修订工程 12 万元〕、10 万元〔修订工程 6 万元〕的补助
〔二〕对参加制订〔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在标准发布后,分别给予 10 万元、3 万元、1 万元、0
5 万元的补助
〔三〕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符合补助条件的主导制订或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总计二项及以上的,对其中补助金额最高的一个工程进行全额补助,其余工程按相应项补助金额的 50%进行补助
主导制订或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补助总额不高于 120 万元;主导制订或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补助总额不高于 30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