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采购管理工作汇报 第 1 篇: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物资采购管理制 度 机关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物资采购管理工作,法律规范物资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东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各直属单位所有物资的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是指局机关、各直属单位用财政性及自有资金, 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猎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物资采购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遵循竞争、择优、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物资采购的组织 第四条 局机关成立物资采购工作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和纪检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局办公室、计划财务科、人事监察科和各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各直属单位要相应成立物资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物资采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资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采购计划的审定,组织实施采购事项。 第三章 物资采购程序 第六条 物资使用部门应在每年的 9 月份前,向本单位物资管理部门,提出次年的物资采购计划,由单位物资管理部门汇总初审后,报物资采购工作小组审定。 物资采购计划应当包括采购项目 的性质、用途、数量、技术规格等内容。 第七条 物资采购计划经物资采购工作小组审定后,由财务部门列入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计划。 第八条 物资采购工作小组依据预算批复,负责组织实施物资采购,物资使用部门参加采购本部门采购项目的全过程。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由物资采购工作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交财务部门办理付款事项。 第十条 物资由办公室及使用部门派员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办公室登记入库管理,财务部门登记入帐。 第四章 物资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货物、服务、建设工程、其他工程类项目单项或同类批量价值 50 万元以上的,实行集中采购;15 万元以上至 50 万元以下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15 万元以下的,实行分散采购。 200 万元以下的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 速印机、投影机、各类应用软件、办公自动化软件、纸张、印刷、服务器;10 台以下汽车;50 万元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等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纳邀请招标方式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