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法律规范(管道篇) The code of Erection and Acceptance for Electric Power Construction Piping Section DL 5031-94 主编部门: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发行日期:1994 年 10 月 1 日 关于发布《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法律规范 (管道篇)》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电技[1994]208 号 为了适应电力工业技术的进展,保证火力发电厂管道的安装质量,我部对 1979 年颁发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法律规范(管道篇)DJ56-79 进行了修订,新法律规范为电力行业标准,标准编号 DL5031—94,现批准、发布,自 1994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原法律规范同时废止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告我部建设协调司
1994 年 4 月 9 日 1 总 则 1
1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火力发电厂和热力网的下列管道的配制、施工及验收: (1)600MW 及以下亚临界参数火力发电机组的主蒸汽管道及相应的再热蒸汽管道和主给水管道; (2)火力发电厂范围内的一般性汽水管道、热力网管道和压缩空气管道; (3)施工用临时管道
2 本法律规范不适用于: (1)铸铁管道; (2)钢筋混凝土管道; (3)有色金属管道(钛、铜等); (4)非金属管道(塑料等); (5)非金属衬里管道; (6)复合金属管道
3 下列各类管道的特别施工及验收,除遵守本法律规范技术要求外,还应根据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法律规范中有关专业篇的规定执行: (1)汽轮机和发电机本体范围内的各类管道; (2)锅炉本体范围内的各类管道,以及烟、风、煤、燃油、燃气和除灰系统的管道; (3)油管道及水处理的各类管道; (4)制氢、供氢系统的各类管道; (5)热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