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经办机构自查报告 第 1 篇:社保经办机构的进展特点及趋势社保经办机构的进展特点及趋势 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国际比较之二 《中国社会保障》2024 年第 2 期 作者:郭静 我国社保经办管理体系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根据社会保障制度进展需要逐步建立起来的,存在着一些体制性障碍,制约着社会保障事业的进展。为完成“到 2024 年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目标,经办管理体系必须切实理顺和完善体制机制,加快提升经办服务能力。国外社会保障制度进展历史较长,经办机构历经多次改革,其经验和进展趋势可供我们参考和借鉴。 经办机构法律地位明确 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是由国家指定的、依法负责社会保障服务和管理事务的机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职责给予它复杂、特别的法律地位,大多数国家建立了专门的法律体系,既有公法也有私法。 社会保障制度涉及政府、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等各类法律主体。经办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与各类法律主体形成复杂、特别的法律关系。具体来看,社保经办机构是国家和政府社会保障职责的法定履行者,与立法机构、相关政府部门、司法及监督机构之间主要是行政法律关系,例如履行法律给予的社会保障服务和管理权责并接受立法、行政监督,预算审批和执行情况监督,行政业务管理和工作报告,以及统计、政策建议等。有些国家的社保经办机构还具有强制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提供相关资料信息、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政权力。社保经办机构与保障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兼有民事关系和行政关系的特点,二者的关系不是依赖行政权利而产生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实质是一种合同关系,但有特别性——服务和资金给付的标准和期限不能依当事双方的意愿确定,而是由国家和政府根据特定原则决定的。社保经办机构与医院、社区、金融组织、福利及志愿组织等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有行政法律关系,也有民事法律关系。 为更好地法律规范社会保障事务和经办机构的权责,调整由此产生的大量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各国普遍建立了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一些国家还进展形成了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社会法,在司法部门建立了受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的专门法庭。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律法律规范,不仅保障了相关法律主体的权利,也明确了社保经办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经办机构顺利履行法定职责。 政府直接管理型占主体 社保经办管理组织体系大致有三种类型,各有利弊,进展也各有不同,其中政府直接管理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