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文版〕 1980 年 4 月 11 日订于维也纳 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根底上开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纳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那么,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开展,兹协议如下:第一局部 适用范围和总那么第一章 适用范围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假如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假如国际私法规那么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假如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1〕供给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给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局部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给货物一方的绝大局部义务在于供给劳力或其它效劳的合同
第四条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