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地震、防汛等)、安全生产紧急情况和事故报告制度 自然灾害(地震、防汛等)、安全生产紧急情况和事故报告制度 1 总则 1.1 目的 为明确本酒店自然灾害(地震、防汛等)、安全生产紧急情况和事故报告的职责和程序,保证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酒店自然灾害(地震、防汛等)、安全生产紧急情况和事故的报告管理工作。 2 管理职责 保卫部是酒店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自然灾害(地震、防汛等)、安全生产紧急情况和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及时、如实向公司有关人员、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 管理内容与方法 3.1 报告原则 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3.2 报告过程 3.2.1 报告程序 一、自然灾害、紧急情况和事故发生后,现场发现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保卫部汇报,一日内以事故快报形势书面报告; 二、保卫部接到报告后向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汇报; 三、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自然灾害、紧急情况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旅游委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2.2 报告内容 报告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报告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 二、自然灾害、紧急情况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三、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四、发生的简要经过; 五、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量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已实行的措施;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2.3 对承包商在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按上述程序要求执行。 3.2.4 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 一、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3.3 事故应急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实行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3.4 事故现场保护 3.4.1 事故发生后,保卫部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设施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和收集资料等工作。 3.4.2 事故单位应派专人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3.4.3 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变动、破坏事故现场或毁灭有关证据。 3.4.4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