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重点法条: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一般许可实施程序申请1
可委托申请,但应亲自到场的除外;2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3.提供格式文本义务(需要采纳格式文本的才采纳,非必须),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格式文本 不得收费(没有例外)
行政机关受理与不受理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可以当场更正错误材料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3
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或者 5 日内一次告知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决定1
能当场作出则当场作出;2
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① 受理之日 20 日内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日;法律、法规另规定的除外(规章不可以);② 统一办理与联合集中办理的,自受理之日45 日内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法律、法规另规定的除外(规章不可以);③ 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另算
书面决定;2
准予许可的公开许可决定,公众有权查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公开3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