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及集贸市场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小城镇管理工作
发挥城镇基础设施的功能作用,提高城镇品位,给城镇居民供应良好舒适的人居环境
依据《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就小城镇管理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排水设施的管理: 1、沿街各单位、个体商户及住户不准私自转变排水设施现状,否则按毁坏公共设施处理,并依据转变大小分别处以 300——500 元的罚款,同时,限期恢复原貌
2、排水沟对谁家谁家有看护权,不准重车横过,一旦压坏,要先扣车并准时举报
30%比例嘉奖举报人
如不举报造成的损失有所对应的户承当
3、中心路两侧的住户,楼门前要求硬面化,铺红砖或混凝土两种,限期一个月内完成,自文件下发之日算起,逾期不完成,镇政府将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完成后方可营业
二、绿岛、花草树木管理: 1、绿岛内一年四季严禁倒脏水或垃圾,每倒一次罚款 50 元
2、对于横穿绿岛及踩花草者,每次处以罚款 50 元
3、各种车辆或人为给绿岛、公路牙子造成破坏的或有意破坏的
依据破坏和损坏状况收取 200——500 元不等的维护费
特别较大损坏的维护费另定
4、对于绿岛内的松树和花草每毁坏一棵罚款 500 元
5、对于到绿岛内任意取土者,每次罚款 100 元
三、人行路及街面两侧业户的管理: 1、对于占路经营商户一律实行清理,坚决不允许占路经营,违者每次罚款 50 元
2、街面两侧业户在大集和平常只能将商品样品摆放在自己门前 2 米内,对其它商品如煤及散装建筑材料一律不准摆放,对于不遵守规定的经营商户,镇城管中队将对摆放的商品没收
3、街面两侧业户牌匾必需法律规范,美观整齐,不得另立其他标识在楼前乱放
4、沿街各户的卫生实行“三包”是谁家门前由谁家负责清扫,保持常常干净
实行污水、杂物分倒
单位及各户夏季早 5——7 点前或晚 6——8 点钟;冬季早 6——8 点,晚 4——6 点钟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