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鉴定申请书 第 1 篇:司法鉴定补充意见书对宝强司鉴字(2024)08—1 号司法鉴定 补充意见书的回复 1、关于第二张签证单,我方与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工程决算书”已调增了基础加深 1m 的全部费用,①工程决算书中序号 2、 3、 5、6 中对土方开挖及土方回填工程量及费用进行了调增;②工程决算书中序号 34、 35、36 中对砖基础、钢筋、构造柱工程量及费用进行调增。由于“工程决算书”是根据 09 清单计价规则、2024 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24 陕西省建筑工程参考价目表进行结算及取费,人工单价按 42 元/工日计取,故加深 1m,不存在人工费补差,应该取消补充意见书中基础加深 1m 工日补差增加工程费 17506.27 元。 2、关于司法鉴定补充意见书中第三张鉴证单,二次施工增加工程费 41650.99 元。我方认为南楼分段施工并没有增加工程量,没有影响工期,石坝河医院基础验收为 2024 年 11 月 3 日,主体封顶2024 年元月 10 日完成,主体完成天数为 68 天。石鼓镇卫生院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 3631.26㎡,主体 68 天为正常完成工期。因此,南楼分段施工对本工程成本影响非常有限,我方不能接受补充意见书对第三张鉴证单,二次施工增加工程费 41650.99 元。我方能够接受的标准,为宝鸡市交易中心造价科,咨询时提出的补偿意见:既按南楼分段施工影响面积 673.92 平米主体阶段工程造价的 3%进行补偿,既 3830257.93÷3631.26×673.92×60%×3%=12795.33 元。请仲裁予以采纳,以支持公平公正。 3、关于鉴定意见分析说明中第三张鉴证单,窝工和违约赔偿问题,尽管鉴定意见提出不属于本次鉴定范围,但又重复提出了参考不可预见费调增 29068.86 元,由于此项费用为同一个问题第三次重复出现的工程费用,故应予以取消。其理由为: ①、我方与施工方在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决算书中,将南楼施工的全部工程费用已经结算给了施工单位。 ②、本次鉴定意见书对第三张鉴证单涉及的南楼分段施工增加了其它直接费,一次塔吊费,钢筋接头费,人工降效费等,为第二次重复计算的工程费共计 41650.99 元(我方接受 12795.33 元)。 ③、本次鉴定意见又第三次对第三张鉴证单,提出了窝工和违约赔偿问题,并且建议按综合增加 5%进行计算,共计 29068.86 元。我方不同意一张鉴证单多次重复计算工程费用,实在太过分,显失公平,仲裁不应予以支持。况且事实上并未造成窝工、更没有停工,主体工程 68 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