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鉴定申请书 第 1 篇:司法鉴定补充意见书对宝强司鉴字(2024)08—1 号司法鉴定 补充意见书的回复 1、关于第二张签证单,我方与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工程决算书”已调增了基础加深 1m 的全部费用,①工程决算书中序号 2、 3、 5、6 中对土方开挖及土方回填工程量及费用进行了调增;②工程决算书中序号 34、 35、36 中对砖基础、钢筋、构造柱工程量及费用进行调增
由于“工程决算书”是根据 09 清单计价规则、2024 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24 陕西省建筑工程参考价目表进行结算及取费,人工单价按 42 元/工日计取,故加深 1m,不存在人工费补差,应该取消补充意见书中基础加深 1m 工日补差增加工程费 17506
2、关于司法鉴定补充意见书中第三张鉴证单,二次施工增加工程费 41650
我方认为南楼分段施工并没有增加工程量,没有影响工期,石坝河医院基础验收为 2024 年 11 月 3 日,主体封顶2024 年元月 10 日完成,主体完成天数为 68 天
石鼓镇卫生院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 3631
26㎡,主体 68 天为正常完成工期
因此,南楼分段施工对本工程成本影响非常有限,我方不能接受补充意见书对第三张鉴证单,二次施工增加工程费 41650
我方能够接受的标准,为宝鸡市交易中心造价科,咨询时提出的补偿意见:既按南楼分段施工影响面积 673
92 平米主体阶段工程造价的 3%进行补偿,既 3830257
93÷3631
26×673
92×60%×3%=12795
请仲裁予以采纳,以支持公平公正
3、关于鉴定意见分析说明中第三张鉴证单,窝工和违约赔偿问题,尽管鉴定意见提出不属于本次鉴定范围,但又重复提出了参考不可预见费调增 29068
86 元,由于此项费用为同一个问题第三次重复出现的工程费用,故应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