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常识和法律风险防范技巧 试用期是企业在用人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但很多 HR 及法律工对试用期理解不到位,导致在适用过程中发生很多的法律风险
那么试用期的常识和法律风险防范技巧有哪些
一起随我深化了解下吧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期限 以完成确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期限 3 个月 无 3 个月期限 1 年 期限 1 个月 1 年期限 3 年 期限 2 个月 期限 3 年 无固定期限 期限 6 个月 【对策】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范围商定试用期期限
二、试用期的限制 同一企业与同一员工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
续签劳动合同时,不管是否变更岗位都不得再商定试用期
以完成确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 3个月的,不得商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商定试用期
【对策】依据上述要求,不违法商定试用期
三、试用期工资支付不当风险 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商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对策】按法律规定操作
四、录用条件没有或不当法律风险 企业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需符合法定条件,即要证明员工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对策】设定尽可能详尽的录用条件 如何设定录用条件,则因各企业规模和行业、岗位的不同而可作不同规定,企业也可在录用条件中加入量化的业绩考核,例如:对于符合试用期内完成销售业绩、操作技能符合培训考核要求、限定期限内完成特定任务,甚至可以商定出勤率、客户无投诉等等条件,明确如不能达成上述要求,则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
五、试用期员工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试用期内员工提前 3 日通知企业,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任何理由
六、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