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已经 2024 年 1 月 26 日省人民政府第 26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省长 石秀诗二○○五年二月十二日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 可持续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坝高在 15 米以上或者库容在 10 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套使用的泄洪、输水建筑物及监测、管理设施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其所管理的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负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 水库大坝安全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库容在 1000 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在 50 米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库容在 100 万立方米至 1000 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 30 米至 50 米的,由水库大坝所在地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库容在 10 万立方米至 100 万立万米或者坝高在 15 米至 30 米的,由水库大坝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兴建水库大坝的,在工程可行性讨论报告批准前,应当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一)区域水文计算分析报告; (二)水量供、需评价分析结论; (三)水环境及生态环境评价;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对水库大坝建设是否符合水资源流域规划、区域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条 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 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兴建水库大坝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库大坝安全技术标准,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