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活动的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是指由评估机构证明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符合相关技术法律规范和标准的认证活动。本办法所称的评估机构是指经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活动的认证机构。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国家对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实行统一评估制度。第五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活动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国务院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负责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的有关产业政策及行业管理。国家认监委会同信息产业部制定和发布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基本法律规范和相关技术规则,并共同对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第六条 从事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活动的评估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评估活动。第七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二)有符合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和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300 万元人民币;(四)有 10 名以上具有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师资格的专职认证人员(其中至少一名为主任评估师资格)。第八条 评估机构的申请和批准程序:(一)设立评估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二)国家认监委受理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通报信息产业部,并征求信息产业部意见;(三)国家认监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90 日内,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和信息产业部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申请人凭国家认监委的批准文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国家认监委应当公布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的名录,并书面通报信息产业部。第九条 在境内已经开展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办法公布后 90 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有...